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某某检二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等方式骗得萧山区进化镇**村人民币1067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没有查清被害单位是否被骗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工程量,因此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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