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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潢川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晓飞,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至8月9日,桐乡市**镇**路**酒店总经理沈某某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电话后,被犯罪嫌疑人以冒充桐乡市**大队工作人员身份需要订餐的手段实施诈骗,致使**酒店损失人民币238000元。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董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将上述诈骗款项提现交给犯罪嫌疑人孙某乙(另案处理),由孙某乙将取现钱款交给诈骗集团。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结伙孙某乙作为诈骗集团的联系人,负责收取冯某某、董某某等人取现所得的钱款并将上述钱款交给诈骗集团,同时两人为诈骗集团提供一级卡号供被害人打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在已查实的诈骗事实中,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没有证据证实,无法认定,故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扣押的现金、手机和银行卡解除扣押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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