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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艺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陕西省白水县**乡**村**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张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陕西**艺术品有限公司,采用虚构帮助古董藏品卖家拍卖藏品、从中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诈骗钱财。公司成立后,张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网络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先后招纳邓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组长、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刘某乙、丁某某(均立案处理)等业务员,并购买收藏古董藏品人员名单、制作“话术”资料、虚假市场调研报告和“国博文藏”APP虚假拍卖平台等作案工具,培训业务员共同实施诈骗活动。

该公司自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组长、业务员等职务,其中张某某作为诈骗团伙总经理,负责对诈骗团伙中的业务员进行培训、教授作案方法;王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收取诈骗赃款、发放员工工资、提成;刘某甲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考勤;罗某某、邓某某、毛某某担任诈骗团伙组长,负责培训、教授、帮助组内业务员进行诈骗活动及日常管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刘某乙、丁某某等人作为诈骗团伙的业务员,负责进行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虚构公司拥有藏品拍卖资质、有众多实力雄厚买家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进行藏品拍卖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骗取周某某、雷某某、高某某等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4300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底加入该公司,在公司内担任业务员,通过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某,虚构帮助被害人拍卖藏品取得信任,后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收条、手机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周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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