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范某某在谈恋爱期间,多次以经营蔬果超市和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范某某的手机微粒贷、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范某某人民币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范某某系恋爱关系,其以借款的方式通过范某某个人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借贷钱款供自己使用,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