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始,刘某甲、谭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凯悦国际大厦608室成立保定市至良商贸有限公司,刘某甲为公司老板,闻某某(已判刑)为公司主管,谭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发放员工工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刘某乙、杨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业务员。刘某甲提供话术单,客户信息,客户问题解答单等材料。业务员打电话联系车主,冒充汽车4S店的售后工作人员,谎称公司搞活动免费赠送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德国进口行车记录仪1个、价值人民币699元的德国进口节油器1个,仅需缴纳人民币398元的关税费,且会赠送一张价值人民币4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实际上加油卡为假卡,行车记录仪和节油器系劣质低价产品。被不起诉人通过上述方式,使得被害人信以为真,进而诈骗被害人钱财。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2019年1月先后诈骗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宦某某、彭某甲、强某某、林某某、尹某某、路某某、绍某某、王某甲、刘某丙、戎某某、刘某丁、丁某某、赵某某、胡某某、袁某某、彭某乙、刘某某各人民币398元,金额共计人民币756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经退赔人民币75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话术单复印件、快递单复印件、公司员工业绩表、客户问题解答、工资提成表等;
2. 证人王某乙、吕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戊、成某某、王某甲、尹某某、丁某某、彭某乙、胡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甲、谭某某、闻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电子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从犯,诈骗金额仅人民币7562元,且已经全部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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