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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武汉市**区**区**栋**单元**,系原武汉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潜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20日,周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两人预谋以办理大额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此后两人各出资5万元用于购买作案电脑、电话、租住办公场地、购买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并在武汉**区**路**大厦**座**室开始营业,其中周某某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业务营销、人员管理、员工工资发放、客户信息购买及发放;余某某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平板电脑采购、激活码发放、后勤保障。后期通过网上招聘和朋友介绍的方式,分别招聘郑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张某乙、杨某某、孙某某、詹某某、彭某某、谭某某、江某某等十余人,其中郑某某、张某甲、赵某某三人为小组主管,负责各自所带人员的团队建设、团队业绩和团队培训;李某甲为售后主管,负责售后,指导客户贷款以及对客户推诿、拖延;李某乙、张某乙、杨某某、孙某某、詹某某、彭某某、谭某某、江某某八人为小组组员,负责给客户拨打电话。

公司运营模式为话务员以询问近期是否有资金需求为由通过手机和网络外呼软件拨打客户电话,并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单与客户进行聊天,对有资金需求的客户互加微信好友,在微信内向客户介绍公司平板电脑,谎称该平板电脑上的专用软件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或网络贷款、含有28家商业银行的商务通道、200多个网上贷款口子、定期更新市面上最新贷款信息、贷款及征信资质包装、黑户洗白等功能,后期公司员工会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假冒的贷款成功照片和视频,以此引诱客户购买该公司平板电脑。如客户需要购买平板电脑,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需3680元,分期付款需3880元。客户付款后,公司会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将平板电脑邮寄给客户,当客户收到平板电脑后由公司售后主管李某甲负责指导和操作,客户发现无法办理信用卡和贷款时,李某甲便采取推诿、拖延等方式对待客户。

组员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成功推销三部平板电脑后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底薪为3800元,每月成功推销7部平板电脑每部提成400元,推销7部以上每部提成500元。

经潜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武汉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脑外呼软件进行远程勘验,仅自2018年06月07日开始使用电脑外呼软件至被民警抓获之日止,公司话务人员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2176次。其中孙某某拨打电话1746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潜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为业务员都是通过正规的招聘到公司且工作时间不长,在进入该公司就职前和工作后没有人告知其在公司工作是在实施诈骗;只是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和程序在从事电话推销平板电脑,没有见过或操作过此平板电脑,对该平板电脑的进价,电脑上所带的程序不了解,主、客观上是否明知是诈骗行为无其它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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