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3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7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董某甲、董某乙、肖某某、安某某、李某某5人共同商议在荆州成立**公司,以办理假信贷卡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商定之后,5人承诺共同出资租赁办公场地,购买电脑、手机、客户信息、外呼软件等物品,并搭建信息查询网站,先期由董某乙传授董某甲、肖某某、安某某、李某某诈骗方法。前端话务员有凡某某、孙某某、班某某等人。诈骗流程为:董某乙、肖某某将客户信息导入外呼软件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分配给前端话务员,话务员按照话术自我介绍为“我是汇丰银行或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请问你有没有资金需求......”如果客户称有资金需求就将对方的微信号或手机号发送给后****,后端业务员添加对方微信,询问对方具体资金需求,根据需求介绍对方办理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额度的信贷卡,如果对方需要办理就向对方收取办理额度0.5%或1%的定金,并将对方的身份信息告知董某甲或肖某某,由董某甲或肖某某将信息导入信息查询网站,客户就能够在该网站查询到自已办理信贷卡审核通过的信息,之后再向对方收取办理额度2.5%或3%的尾款。公司规定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贷卡为1单,前端话务员每诈骗成功1单提成50元,诈骗成功当天结算。前端话务员孙某某于2019年5月底至6月底诈骗成功14单,诈骗金额最少为14000元,提成700元;凡某某于2019年5月底至6月底诈骗成功12单,诈骗金额最少为12000元,提成600元;班某某于2019年5月底至6月底诈骗成功5单,诈骗金额最少为5000元,提成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并诈骗数额达到人民币3000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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