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宁乡县巷**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5月中旬,罗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东安置区F6栋二梯间五楼,租用场所准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应聘在此冒充证券公司客服等身份,按照罗某某等人提供的话术单拨打诈骗电话,刚开始不久即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查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此共拨打诈骗电话1000余人次。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座机等作案工具随邹某甲、罗某某等人诈骗案移送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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