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汉族,高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灌南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镇**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加盟新能源汽车,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虚增新能源汽车加盟费、虚增店铺房租费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5000元、48000元,共诈骗张某某730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于2020年1月23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403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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