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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73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号,农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购买或出售楼房为由,从杨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处诈骗人民币共计26.5万元。赃款被孙某某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具体案情如下:

(1)2017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虚构其能帮忙为杨某某(民勤县********号居民)在民勤县城购买城北新区廉租房为由,诈骗杨某某现金5.5万元。

(2)2017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出售其位于民勤县****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楼房为由,隐瞒楼房是按揭购买的真相、虚构楼房是其在工程上顶抵的,价格便宜,低价出售的事实,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8万元。

(3)2018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向卢某某出售其位于民勤县****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楼房为由,诈骗卢某某(民勤县******社居民)人民币3万元。

经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存在的矛盾仍无法排除,结合本案实际,若再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认定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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