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预先购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的**餐厅的兑换券,利用计算机系统程序漏洞,通过**APP软件或微信小程序,使用预购的兑换券点餐,同时进行退款操作,恶意造成兑换券使用和退款同时实现,从中非法获利,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4574.1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赔了全部损失,取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百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损失、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