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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景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至5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樊某某,后在微信上假借与樊某某谈恋爱的名义,骗取樊某某的信任,编造各种理由向樊某某索要钱款,共计骗得樊某某钱款人民币1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孙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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