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白塔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7日,受害人陈某某在其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其位于**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号码:1854027****),对方谎称自己姓刘,是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赵某某介绍的,其本人是辽阳市消防队的**,有一个水泥地面的工程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后犯罪嫌疑人该刘姓男子又请陈某某帮忙,购入一批不锈钢军用床,并指定了具体厂家。陈某某当即与刘姓男子指定的厂家联系,并按照厂家一个自称为赵经理的人的要求,分两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为62179710000******户名为任某某的账户汇款28万元人民币。后被害人陈某某与“赵经理”失去联系,陈某某找到辽阳市消防队,得知辽阳市消队根本没有水泥地面工程,也没有不锈钢军用床的需求,**刘姓**。陈某某发现被骗,遂报案。经工作查明,2017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使用帐号为62179710000******户名为任某某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在郑州市商水区金银丰典当行购买价值99200元的黄金饰品后又到郑州市管城区金多银多广场购买160000元的黄金饰品。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明知其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案被重庆公安机关处理)购买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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