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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局**段**工,住鸡西市鸡冠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孙某某、芦某某、雒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母亲杜某某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因病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6月,孙某某通过辛志勇请托艾某某(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科专管员)帮助报销医疗费,孙某某将杜艳君的金额为72,814.25元的住院票据、住院病历、杜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卡及10,000元好处费通过辛志勇转交给艾某某,艾某某采取虚假填报、伪造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和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45,000元发放到孙某某控制的杜艳君银行卡中。案发后孙某某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扣押45,000元。

经查,艾某某未告知孙某某、辛某某:艾某某采取虚假填报审批手续、伪造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要求复议,也可以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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