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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6022000********,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某某、林某某,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医用口罩成为紧缺物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联系其朋友任云帆想从英国进口口罩在国内销售。2020年1月20日,任云帆明确告知孙某某无法获取口罩的来源,但孙某某为了偿还自己的债务和维持奢侈生活的大量开支,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了可以低价购买到口罩的事实,刘某某信以为真,还联系了其朋友赖某某、庞某某、麻某某等人通过这一渠道购买口罩。赖某某、庞某某、麻某某等人将购买口罩的钱转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丽园家中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余万元口罩款转账给孙某某,孙某某收到钱后,依然没有寻找购买口罩的渠道,而是将钱用于还债和个人享乐。为了躲避被害人追讨货款,孙某某还虚构了自己被卖口罩的上家欺骗的事实,企图继续隐瞒自己诈骗钱财的真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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