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0********,汉族,大专,湖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捡到被害人卢某某卡号为62236873108********的长沙银行医保卡,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套出该医保卡密码后,于2014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在药店、医院刷卡的方式,多次消费被害人卢某某医保卡内金额共计8528.56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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