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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诈骗罪)_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万某某(已判刑)与孙某某预谋通过诈骗获取财物,由孙某某伪造行驶证、驾驶证、车牌,万某某利用假身份在物流中介公司登记虚假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然后伺机骗取货主的货物。万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14时许,伙同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4.2米货柜车,通过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客运站货运停车场一家货运中介搭桥牵线,在南宁市邕宾路烈士陵园门前路边,与货主方交接一批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的洋酒,万某某独自一人与货主方的两名男员工交接货物完毕后,伙同孙某某驾驶作案货柜车离开了南宁市,并通过电话联系了货主以及中介公司,谎称货物被广东省肇庆市执法人员扣押,然后关机失去联系。万某某和孙某某驾车回到广东省广州市后分头变卖诈骗所得的洋酒,万某某变卖部分洋酒得赃款13万余元,独吞后用于还债和挥霍。经鉴定,涉案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酒150瓶及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酒576瓶案发时参考价格共计6456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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