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镇**庄。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孙某某多次在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中间居间介绍及伙同李某某一起去湖北武汉找张某某购买毒品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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