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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59********,汉族,中共党员,**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李某某服用盐酸曲马多成瘾且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多次向李某某大量出售盐酸曲马多片。经查,2016年5月以来,孙某某从河北冀北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永清县东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和河北汇达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盐酸曲马多片2755盒(每盒1板,每板10片,每片50mg)、盐酸曲马多针剂220盒(每盒5支,每支0.5g)。案发时在李某某家中提取服用后的盐酸曲马多药片空板共计276板,针剂空瓶64支,经比对,确定从李某某家中提取的空药板、药瓶与孙某某购进的药品批号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证实孙某某明知李某某服用盐酸曲马多药物成瘾的证据不足,证明孙某某长期大量向李某某出售盐酸曲马多药品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2.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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