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陪同王某某在荆州区**路**宾馆附近向罗某某交付其购买的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可疑毒品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9.42克。2013年9月16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对孙某某立案侦查。孙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诉时效为五年。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立案后,孙某某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且在追诉期限内未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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