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东海县**街道**路**小区工地上无证驾驶铲车施工,在倒车时没有尽到观察责任,致铲车撞到后方钟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害人钟某某被铲车碾压后当场死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