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东海县**街道**路**小区工地上无证驾驶铲车施工,在倒车时没有尽到观察责任,致铲车撞到后方钟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害人钟某某被铲车碾压后当场死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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