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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盘州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3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2月23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张某某离家出走,孙某某于当日在柏果镇**医院找到张某某,张某某乘坐孙某某所开的白色吉利帝豪云******车辆的副驾驶后排,二人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口凉亭时张某某称要下车,孙某某未停车,在行驶过程中孙某某看见张某某将车门打开对其说再不停车就跳车,孙某某仍然未立即采取有效制动并行驶了10秒左右,2、3米的距离,随后张某某跳车受伤,孙某某将张某某立即送到盘江煤电集团总医院进行医治,张某某于2020年3月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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