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董飚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5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浙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桐乡市**镇**开发区**工地内的施工通道沿南北向道路由北往南倒车时,与车辆后方正在清扫路面的被害人劳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自首,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酒驾、无证驾驶、前科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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