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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湘******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辰溪县**镇**村塑料厂内准备卸货,在倒车过程中因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倒车时未注意观察,撞倒并碾压厂内工作人员欧阳某某,导致欧阳某某当场死亡。经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认定,孙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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