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大学文化,金融业务人员,灌云**行综合柜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钱某某未对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五个借款人进行贷款调查审核,可能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听从钱某某的安排,通过银行信贷系统违法操作140万元贷款上报行总部审批。且在放款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认真验证借款人王某乙的身份,致使王某甲冒名顶替王某乙验证眼虹膜通过放款身份验证。截止2020年5月8日,尚有本金86.940675万元未还,欠利息42.3513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钱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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