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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逃税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9〕**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现住文圣区**小区**-**-**-**,辽阳**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6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于同年5月13日、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辽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2日,地址在宏伟区**镇**村,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实际经营者为其丈夫孙某某,经营范围为其他化工产品批发。该厂从2013年4月至今,每年通过不申报或者少申报土地使用面积,不缴或者少缴土地使用税共计973181.12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66.10%)。2018年3月12日,宏伟区税务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于2018年3月23日之前缴纳欠缴的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但该厂没有缴纳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务局提供的缴税明细显示,该厂于2012年逃避缴纳税款9431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60.52%;,2013年逃避缴纳税款9431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54.55%;2014年逃避缴纳税款9815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59.35%;2015年逃避缴纳税款13199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91.70%;2016年逃避缴纳税款13799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79.54%;2017年逃避缴纳税款137993.28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76.26 %;2018年逃避缴纳税款91995.52元,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66.12%。因上述偷(逃)税问题,辽阳**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下达催缴税款通知后,孙某某在已获悉税务机关的处查结果的情况下,未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追缴期限内,按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未接受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逃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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