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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0日,桃源县架桥镇朝阳村的桃源县架桥平和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和矿业)与挂靠常德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爆破作业人员)签定岩石爆破服务合同,将岩石爆破承包给孙某某,然后,孙某某雇请没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实施岩石爆破作业。2016年4月21日,孙某某在平和矿业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组织爆破,一块飞石飞到相距约200米的敬老院内的食堂前坪,然后反弹入室,砸中敬老院五保老人熊某某的头部,4月22日4时许,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22日经架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平和矿业赔偿死者亲属共计人民币39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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