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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安徽省泾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社区******号,现暂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出租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交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

辩护人韩爽、张竞,北京张竞律师事务所。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部**,负责查线维护等业务单据的分配以及部门职工管理。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安排**部**王某甲带领安装工人贾某甲(男,殁年48岁)、王某乙等人前往北京市昌平区**苑**广场检修广告电子屏。期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贾某甲触电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接到王某甲电话后赶往现场,后被已经到场的民警当场传唤。

 2020年7月11日,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80万元。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

2. 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孙某某、**王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 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等可证实孙某某被现场出警民警当场传唤,具有坦白情节。

4.赔偿协议书,王某丙、贾某乙3等人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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