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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其经营的**有限公司院内驾驶晋B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其购买的挂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车辆停到院内北侧后将挂车钩子摘掉,后准备将重型半挂牵引车开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入车辆驾驶室后有人说挂车的气刹管子还连接在牵引车上,于是往后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听到有人喊“挤着人了”,将拆卸气刹管子的文某某挤压致死。经鉴定:文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孙某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并且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得了到死者家属的谅解。经本院审查,本院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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