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刑不诉〔2020〕11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 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10月,唐某某在婚姻存续阶段被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上半年,孙某某在未与唐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戚某某相识,2018年10月孙某某怀孕,2019年5月孙某某与戚某某发放结婚请帖,并在杨家埠街道**村摆结婚酒。2019年6月,孙某某产下一名女婴。
案发后,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唐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8万元,其他款项分期支付,并于当天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行为情节轻微,理由如下:第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真诚悔过,对唐某某进行了赔偿;第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唐某某已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第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