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末至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已不起诉)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在通化县**乡**村共同生活六年,并育有一子。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重婚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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