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高新区**村**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其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伪劣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将2000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岳某某,岳某某对外出售。经检测,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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