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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销售假药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号楼内**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9月2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在其位于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中交中央公元*期*号楼住处非法从事美容整形活动,期间从宫某某和段某某等上线处购进肉毒素假药后向孙某甲、孙某乙等客户脸部、腿部注射用来瘦脸、去皱纹、瘦腿,以此进行牟利达人民币12490元。

2018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金某传授注射肉毒素瘦脸、去皱纹及打玻尿酸、水光针、溶脂针等美容整形技术、方法,并收取学费2000元。

2019年2月26日10时许,食药环侦大队民警会同即墨区卫生**局、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位于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中交中央公元一期*号楼*单元1101户经营的美容场所执法检查,现场查扣用于注射瘦脸、去皱纹用的肉毒素药品2瓶、抗坏血酸注射液35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氯化钠注射液以及用于其它医疗整形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等工具一宗。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及抗坏血酸注射液均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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