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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4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乡大**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按照他人传给自己的民间偏方自制治疗腰腿疼的胶囊药物,在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之子,不起诉处理)的帮助下,销售给张某某(已起诉),通过张某某再销售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依据民间偏方自制药品,虽没有国家药品正式批准文号,但没有患者服用后有不良反映的现象;而且其自制药物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完全空白),没有冒充国家正规药品的故意;其自制药物究竟有没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的疗效,会不会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没有明确的国家专业机构鉴定;同时其是1943年出生,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鉴于该案已依法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依法作存疑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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