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以20元一公斤的价格向徐某某购买605.3公斤的牛肉存放在本区**街道**村**路**号食品仓库冰柜内,用于开火锅店销售,同年11月28日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查,孙某某购买时违反规定未向徐某某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经鉴定,该批牛肉中555.3公斤检测出“莱克多巴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涉案冷冻牛肉的扣押、保管过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致使用于检测的冷冻牛肉来源不明,检验报告无法采信,不能得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唯一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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