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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5********,汉族,群众,山东省芝罘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华信家园。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沂水县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养殖花卉,委托王某某购买大麻种子2袋50千克,王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麻籽后卖给孙某某。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李某某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数量较大,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自愿认罪认罚,但系初犯、偶犯,所购买的大麻种子未进入市场流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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