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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王某乙登记离婚,儿子监护权归王某乙,后王某乙一家外出安徽省务工。2018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为逼迫王某乙带儿子回家看望,擅自找开锁人员将王某乙父亲王某甲购买的位于本县**镇**街**小区***号房屋大门锁打开,后进入房屋内使用油漆、记号笔在墙面涂写,剪断电视机电线,烧坏窗帘,破坏电脑键盘等,并拍摄照片发送给王某乙。经鉴定,该房屋内相关损失价值人民币106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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