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织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彪。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孙某某独资成立织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于同日以该公司名义与猫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项目为“织金县猫场茶海溪山养生谷旅游度假区建设”,后孙某某雇来挖机将织金县猫场镇四甲村铁厂坝鼠箐处的荒山挖成梯坡,并在梯坡上种植茶叶。2019年3月底,孙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及伐木手续情况下,使用挖机对茶场旁边的四甲林场的一条小路进行扩宽,毁坏了四甲林场部分树木,后因当地村民反映强烈而停工。
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孙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四甲村委会四甲村林场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79.997亩,其中:1.种植茶树占用土地面积169.087亩,其中:林地面积168.802亩,为防护林;非林地面积0.285亩。2.修路占用林地面积10.910亩(用材林0.907亩,防护林10.003亩),其中:(1)原有道路占用林地面积2.722亩(用材林0.466亩,防护林2.256亩);(2)扩宽道路占用林地面积8.188亩(用材林0.441亩,防护林7.747亩);(二)孙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四甲村委会四甲村林场修路毁坏林木142株,原有立木蓄积合计22.4844立方米。(三)孙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四甲村委会四甲村林场占用林地现场,土地已被开挖、平整,植被被破坏并种植有茶树、修筑了道路,与周边相近林分对比,无法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孙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四甲村委会四甲村林场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存在规定中判断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的5种情形,因此其占用土地种植条件未遭严重毁坏,林地的用途未发生改变。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孙某某修路毁坏的树木142株、原有立木蓄积合计22.484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0592元。
2019年10月28日,经织金县森林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孙某某主动到猫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某与猫场镇四甲村达成赔偿协议,孙某某赔偿了猫场镇四甲村损失126000元并取得猫场镇四甲村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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