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2019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扶余市**乡**村17号小班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7.725亩。该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使林地丧失原有的生态防护功能。2020年,孙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该林地进行还林。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还林保证书、收据、认罪认罚承诺书;
2.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证实:涉案林地是孙某某的,曾经退耕还林过,2018年、2019年在林地种地了。
3.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认罪认罚,已经还林了。
4.现场勘查鉴定书、勘验笔录、照片、略图、现场指认笔录:证实涉案林地的面积及当时的状况。
5.退耕还林照片:能够证实涉案林地现已经还林。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林地已经退耕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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