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街**委*组**号 ,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到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县分局投案,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雇佣挖掘机在新立林场51林班非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认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新立林场51林班15小班国有重点防护林(新植林)地被占用开垦总面积32.4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将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恢复种植松树树苗。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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