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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伙同王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孙某某承包的退耕还林地(地点位于辉南县团林镇保民村庆云屯党参地1林班586小班、1林班237小班)内共同复耕玉米,致使林地被破坏。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孙某某、王某某占用林地的面积合计为13.9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地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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