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昌吉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安阳市,现住新疆昌吉市**号**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9年期间,新疆**服务有限公司何某某、昌吉市**服务有限公司孙某某,利用**平台或线下,招聘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亲友推广等方式宣传该公司“**借贷”,承诺高息、短期内还本付息,何某某、孙某某虚构借款人信息,发布虚假借款信息,通过**平台或线下向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何建江的其他公司经营,至今无法返还投资人本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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