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重新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8月29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以资金周转等为名,以月息两分至两分五厘不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从李某某、何某某、吕某某君、楼某某、程某某、程某某萍、陈某某、包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一亿一千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以月息三分至六分不等的利息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或用于在澳门经营托码生意等。截至2018年5月,尚有3700万元本金尚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向他人所借款项系生意投资亦或个人借款无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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