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份以来,长沙市天心区的湖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各占股50%,2018年1月16日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刘某某。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的**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作,推出了“公益体育社区服务中心暨中国健身气功站点服务中心项目”(简称“公益体育彩票项目”),在不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上海、沈阳、长沙、武汉等地召开项目说明会,对外进行宣传,宣称投资彩票投注站稳赚不赔,之后通过发展参会客户为“站长”的方式,吸纳公众资金。通过调查及初步审计,已吸收周某某、管某某等26名报案的被害人彩票投注金额为6357万元,损失金额为3036万元;站长投入金额为1172万元,亏损991万元;会员费投入1247万元,亏损1247万元。经调查发现及李某甲等人交待,其相关涉案账户自2017年3月份以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达到了88932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吸收客户资金,均通过李某甲个人账户吸收后进行分流,由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组织安排资金使用。
经查,“公益体育彩票项目”的投资模式为每个投资客户投资75万元成为“站长”,每个“站长”可以发展100个会员,每个会员需交纳3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后可以发展40个彩民,参与该项目的“站长”并未开设彩票投注站,而是每个“站长”搭建一个微信群,把名下的会员和彩民拉入微信群,按照指定的足球竞彩购买方案进行打款。该项目承诺“站长”年收益在30%以上,并享受投注站(站长搭建的微信群)内流水的2%作为收益,会员可以享受名下彩民投资流水的3%作为收益,会员、彩民只要按照群中指定的打款方案进进行打款购买足球竞彩,月回报率超过10%。多次以投资彩票的名义吸纳公众资金,每次均为客户将资金直接打给杨某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事后告知客户购买彩票的方案和盈亏情况,并不定期返本付息给客户。
李某甲为湖南**公司总经理李某乙担任法人的长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投资客户的投资款通过郭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汇集至李某甲的个人账户,流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高达88932万余元;
黄某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负责配合张某某管理“湘A”、“湘B”、“湘C”、“湘D”等事业部,并多次到长沙、上海等地组织召开项目说明会进行宣传;
蒋某某担任湖南**公司运管部经理,按照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下发的体彩购买方案,主管、安排公司员工通过公司机房、实体店的彩票机操作体彩出票及兑奖工作。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辽宁**公司的经理,辽宁**公司与湖南**公司系同一法人代表杨某某,经查李某甲向辽宁**公司账户汇入代出票资金共计2900万元,孙某某具体负责联系为湖南**公司出票工作,辽宁**为湖南**出票的彩票机系孙某某个人注册,通过公司机房、实体店的彩票机操作体彩出票及兑奖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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