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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66********,汉族,专科文化原连云港**医院现金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间,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医院法人代表,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及医院现金会计孙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马某某等七十四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并以医院房产设备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96.99万元用于**医院购买设备、发放工资、支付借款利息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医院现金会计负责所借款项的入账登记、利息发放等工作,同时根据温某某的要求,向他人借款或介绍他人借款给**医院,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借款或介绍5人152万元,未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第18次检委会决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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