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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978********,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街**号。广饶县百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0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苏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饶县百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明知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协助苏某某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推介投资方案和口口相传方式,以对外投资开采矿山、加工石材需要资助周转为名,以年化收益18%-24%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支付本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4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020000元,除部分返还外,尚有4595222元本金不能兑付,给集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另查明,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苏某某成立的广饶县百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做饭、开车等一般性事务工作,未参与对集资的宣传推介,对集资款的金额、用途并不知情,只领取劳务工资。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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