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1********,汉族,高中文化,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庆安中央东大街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高层**单元**室。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审查后又于2018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绥化庆安中央东大街分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通过宣传单页和门店销售的形式,先后与99名客户签订了245笔投资协议,合计金额18,720,196.00元,现无法兑付客户。其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客户签订64笔投资协议,投资金额685万元(其中孙某某本人投资11笔,合计金额178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