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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小区,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

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8日11时42分,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苏******)在违背周某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拽上车带走,孙某某在车上对周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在车上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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