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住宣城市区**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26日、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以徐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一般参加人员,在徐某某等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诈骗犯罪中,孙某某实施了收放高利贷本息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与徐某某等人有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是否具体参与了拘禁他人、强索或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等事实均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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