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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道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2020年2月28日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牛旭昌,陇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9时许,甘谷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家中查获土枪一支,后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破案后,该土枪已被甘谷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材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而长期存放于家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其为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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